| 台灣歸零愛心服務協會章程 | |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月 日 通過 |
| 第一章 總 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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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歸零愛心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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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會 員 | |
|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並參與會務運作之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與個人。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經理監事會提名通過者。或前年度捐款金額達二十萬元以上者。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代表二人。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惟基本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則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 除了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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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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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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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
|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 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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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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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第 三十一條 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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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 |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二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台內社字第0930008028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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